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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业务操作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拓展和转型的需要。比如保税区具备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国际物流和出口加工等功能,宁波出口加工区成为第一批赋予保税物流等功能综合性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叠加已经显示一个整合的保税监管外汇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有利于“统一口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先后出台了各自松紧程度不一的外汇管理办法,新的办法简化了法规体系,方便了企业、银行。 进一步促进区内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区内企业的外汇帐户、购汇、结汇和对外支付问题。 办法适用范围。 外汇登记证,换证,电子版。 区内与境外交易,以外币计价。 区内与区外货物贸易项下可以以人民币计价,也可以以外币计价。(办法第五条)。如果区外企业需要收取外汇核销并据此办理退税,区外企业还应坚持外币计价。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 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和“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办法第八条) 区内企业与境外的资金往来,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区内企业向境外(境内区外)付汇(包括资金流和物流不一致)的几种情况。(具体单证见操作规程)。(第九条) 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明确持合同或协议、发票即可付汇(不可购汇)。(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异地付汇,凭进口报关单的,到注册地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向境外支付货款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付汇的,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单据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并在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如货到以外方式付款,则后补。进境备案清单为纳入电子口岸系统的,只需进行签注。 区内企业结汇,需要外汇收入来源证明。如出境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等。 区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要点 第一章外汇登记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持《登记证》直接到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仍按照境内区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收付汇、结汇、购汇均应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临时账户 银行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登记证》上签注相关信息并盖章。企业的购汇和结汇,银行应在《登记证》上签注。 第三章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相关管理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原办法未经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略)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略) 第十五条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区 内 企 业区 内 企 业区 内 企 业区 内 企 业第十四条区内企业向区外付汇区 内 企 业区 内 企 业区 内 企 业第十五条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区 外 企 业区 外 企 业区 外 企 业区 外 企 业区 外 企 业第三章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三章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第四章核销管理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