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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印花税—基本规定二、征税范围: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包括五大类十三个税目。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营业账簿:指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具体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4、由于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都应照章征税。 5、对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989市税三字第353号) 三、税率 (一)比例税率: 1、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万分之三; 2、记载资金的账簿、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3、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千分之一 4、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 (二)定额税率: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每件5元 注意: 1、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京地税地[2006]531号) 2、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3、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做为依据。这部分印花是在企业建账之初就要贴花,以后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年底有新增,要对新增部分按万分之五贴花。 四、缴纳方法:“三自缴纳"的方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同时注销。印花税纳税申报在次年1月1-10日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印花税——具体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 使用时贴花。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然后到税务机关加盖印花税完税章。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己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对《条例》规定按金额计税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标明数量,又无记载金额的,应在签订书立时先按定额五元贴印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对某些经济事项,先订立意向性协议然后签订正式合同的,其意向性协议可不贴印花,待签订正式合同时按规定贴印花。以意向性协议作为正式合同使用,或不能确定是否将签订正式合同的,应就其意向性协议贴印花。印花税——具体规定----货运凭证一、应税凭证的确定: 京地税征〔2004〕380号:为了便于对货物运输凭证征收印花税的管理,简化纳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发票”)为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