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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免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读打开微信→“+” ——添加朋友 ——公众号 ——搜索“深圳福田国税” ——关注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 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 政策解读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税总局【2013】52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税网站可下载49号公告 免税对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免税项目在境外发生的特定业务免税项目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特定业务几种标的物在境内的除外物流辅助服务特殊规定鉴证服务(财税【2013】106号)咨询服务(财税【2013】106号)鉴证咨询案例免税项目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特定业务水路运输国际运输相关政策(财税【2013】106号)港澳台运输相关政策(财税【2013】106号)免税项目其他业务国际运输服务案例注意事项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注意事项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 备案流程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材料第四条必须与服务 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 书面合同。否则,不 予免征增值税。服务地点在境外 的证明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第二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 第(六)项、以 及第(十)项第 2目跨境服务备案表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第九条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征管要求: 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免税申报的,补备案 已交税的,备案后可申请退抵税1.相关政策解读 2.办理免税流程 3.常见问题Q&A 常见问题1.Email可以是跨境服务的合同形式吗? 2.免税收入开具什么发票?3.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时,能由境内第三方支付款项吗?4.财务上是否要求分开核算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开核算?5.跨境服务合同为外文的怎么办?6.52号公告执行期间我公司已经来备过案了,还要备案吗?7.注意区分非居民业务和49号公告所指的跨境服务免税。福田国税打开微信 ——添加朋友 ——公众号 ——搜索“深圳福田国税”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