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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时效与期限第一节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二、诉讼时效的客体案例1001:难了的“梯子案”2004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精神派员到吉林省东丰县,对一起历时6年的“梯子案”进行实地调研。1982年由东丰县机电公司和外贸公司合建一幢三层小楼,建成后机电公司拥有一楼产权,外贸公司拥有二、三楼的产权。虽然两家在走一楼楼梯的问题上曾有过矛盾,但楼梯还是照样走了10年。到了1992年,外贸公司将二、三楼产权卖给了个体户刘某。刘随即将二、三楼交给了亲戚王有财居住。一个多月后,机电公司竟在楼梯上堆放货物,使王通行不便。双方就此曾达成“协议”,王在室外搭建一临时楼梯,并使用了六年。直至1998年因楼梯出险且属违章建筑而被拆除后,双方对此“协议”产生争议:王说其只是临时搭建室外楼梯,什么时候要走室内楼梯,机电公司需允许其行走;但机电公司却说此协议明确表示王永远不走室内楼梯,自建室外楼梯通行,拒绝王从一楼通行。此后,王一家只得从墙外搭木梯通行,并同时向法院诉请支持其从一楼楼梯通行的权利。东丰县法院以王已在室外楼梯行走了6年,致使其要求室内楼梯通行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王遂向辽源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王向法院起诉那天起算,因而未过诉讼时效。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一家可以通行。后经机电公司向吉林高院申诉,高院则认为王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故判决其不能通行一楼楼梯,应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此后,王先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未果。从1998年起,这架室外木梯就成了王一家四代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合法”通道。期间,王的连襟刘某、外甥女赵某,先后从木梯上摔下来,致使肋骨和腿骨骨折;王妻的姑夫来访时也不慎坠梯,当场被摔断四根肋骨;而王的老母亲自从1998年这架木梯子立起来后,就再也没能离开过二楼的家门,直至2001年老人去世,经县政府协调,老人的遗体才终于在火化这天赢得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问这起案子如何处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期间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注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民法通则》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何适用? 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6条为违约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1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乃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2年)。练习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1、起算的一般原理 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何时能够行使请求权,我国民法的判断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一般的起算规则 何谓知道:(1)知道受侵害;(2)知道何人侵害自己。何谓应当知道:(1)不知道被侵害;(2)对于不知道有过错。 20年的期间与2年、1年的期间是不同的:(1)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年、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计算;(2)20年是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后加起来不超过20年;2年、1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后加起来的超过2年、1年。 3、具体的起算规则 (1)有约定期限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没有约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3)分期履行债务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5)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练习五、诉讼时效的经过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的原理:权利人非出于自身的原因,不能积极行使权利。 (2)中止的事由 中止的事由有二: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关于其他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