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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一)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第四章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