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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英国破产重整制度及其借鉴 张海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英国破产法在不断的改革中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便捷的和高效的公司重整 制度。在程序的启动,自动冻结制度的设计,管理人权利的安排,对重整方案的表决以及 程序的退出机制等方面特色鲜明。公司自主安排程序和管理程序的设立为陷入困境的企 业恢复生机提供了法律保障。英国的公司重整程序完全是以破产职业者为核心,重整过 程中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职业者被赋予了广泛的处决权,法院很少参与其中。同时, 以法庭外的市场化重组为代表的“伦敦规则”也给我国的公司重整实践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重整;破产职业者;清算;英国法 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0)09-0041-11 直至20世纪70年代,英国破产法律体系中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重整程序,世界 上第一个公司重整程序是美国1978年联邦破产法典中的第十一章确立的。1世界银行 (WorldBank)在参照美国以及后来其他国家的重整立法,设计了一个重整模式:要求债务 人在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启动重整程序,以实现早期的拯救。同 时要建立一个对债务人的保护机制,通常表现为自动冻结制度,使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间免 于债权人的追讨,得到一个喘息的机会。重整过程中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机构,无论是破 产职业者主导(Practitioner-in-possessionPIP)还是债务人主导(Debtor-in-posses- sionDIP),负责制定重整方案,组织全体债权人开会进行谈判和表决。2 鉴于重整程序在英国破产法体系中的空白,英国议会于1979年组织了对破产法进行 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即柯克委员会(CorkCommittee)。经过三年的努力,柯克委员会于1982 年提交了新破产法的立法建议稿,英国极具代表性的1986年破产法案(InsolvencyAct 1986)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3其最主要的特色是突出法人拯救文化(CorporateRes- cueCulture),确立了公司自主安排程序(CompanyVoluntaryArrangements)和管理程序 (Administration)。 一、英国破产法上典型的重整制度———公司自主安排程序和管理程序 作者简介:张海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41 在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公司的董事会通常不敢铤而走险,因为英国破产法上设置了 严格的董事责任制度。如果公司的董事在进行某一项交易时存在欺诈债权人的故意,或者 公司的董事知道即使完成了某一项交易,公司也无力向债权人付款,仍然极力促成该项交 易,这时,该董事就触犯了欺诈性交易条款(FraudulentTrading),如果进入了公诉程序, 该董事将会被依照公司法案(CompaniesAct2006)中的第993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 司进入了清算程序,清算人(Liquidator)会依照破产法案(InsolvencyAct1986)中的第 213条请求法院判处进行欺诈性交易的董事进行民事赔偿。4如果公司的董事知道或应当 知道公司无法避免破产清算的命运,而继续进行交易,进一步招致公司财产的损失,给公 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该董事则触犯了破产法案中的不正当交易条款(InsolvencyAct 1986,s214WrongfulTrading)。5后者和前者的最主要区别是在举证责任上,前者要求证 明欺诈的故意,后者则体现了行为人的过失。欺诈性交易和不正当交易条款构筑了严密的 责任体系,使陷入困境的企业的管理者望而生畏,从另一方面激励了董事们尽可能启动重 整程序,在挽救企业的同时,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6了解这一背景有助于更好理解为什 么在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公司的董事愿意积极寻求破产职业者的帮助。 (一)公司自主安排程序(CVAs) 公司自主安排程序强调程序的简便和快捷。7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濒临破产 时,公司的管理者会向破产职业者咨询如何拯救企业,并在破产职业者的帮助下起草重 整方案。重整方案提交给公司、债权人和法院。重整方案中包含:(1)公司债权债务的调整 和股权结构调整;(2)该破产职业者愿意担任本案的管理人(Nominee);(3)公司能够取得 资金用于重整;(4)公司能够召开股东会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自主安 排程序的启动无需向法院申请,重整方案以及管理人起草的报告需要提交法院备案。如 果债务人是个小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中的两个:营业额不超过650万英镑,或 者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26万英镑,或者雇员不超过50人,8管理人可以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