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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已过的抗辩权如何行使请求权已过的抗辩权如何行使法律上面有很多相关的深刻术语不同的术语有不一样的要求以及规则。那么对于抗辩权以及请求权之间又有什么样的相关联系?什么是抗辩权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存在主要有下列三大作用: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且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之。2、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滥用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3、增进对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入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中国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过期的债权的抗辩权是如何行使的?1、时效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消灭抗辩权或永久抗辩权其行使的结果是权利人的请求权绝对地丧失。同时既然属于抗辩权就决定了它只是防御性的、消极性的权利只有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才能予以对抗自身不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2、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原则上只能是义务人及其继承人但下列厉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1)保证人可以行使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在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2)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的丧失时效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有权予以抗辩。3、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规则。(1)抗辩权的行使方法须以意思表示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义务人为抗辩意思时只能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所谓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也不必引用诉讼时效的法条只要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请求权时间超过而不得再为行使即可。(2)辩权行使的场合可以是诉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诉讼中行使。(3)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如为诉讼中行使一审、二审均无不可但在再审时不应准许因为一审、二审未提出时可视为抛弃时效利益。(4)抗辩权行使后义务人仍然可以将其撤回即允许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效果。(5)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自己的抗辩权而进行恶意的抗辩。比如债务人以欺诈手段妨碍权利人中断时效致使时效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