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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评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都会经历有关离婚的问题。离婚后,如何处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也成为了广大离婚人士关注的焦点问题。该问题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及财产分割的争议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作为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的法规之一,明确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但该条规章多次被解释和理解出现争议。本文旨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解释和评析进行探讨。 一、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 按揭房屋是指夫妻共同拥有、按揭贷款还在进行中、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是需要特别重视的。在离婚时,离婚夫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按揭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中,明确规定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具体而言,按揭房屋的归属应当基于以下原则: 第一,房屋的登记状态应当作为归属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按揭房屋是由一方投入较多资金购买,并且名下登记,则该房屋应当归属于该个人。 第二,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也是决定归属问题的重要因素。如果只有一方偿还了贷款,则该房屋应当归属于该个人。 第三,两个原则同时适用时,应当综合考虑,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往往也会对归属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夫妻在离婚前达成了协议或签署了协议,这些协议的内容也可能被考虑在内。 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虽然对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该规则出现了一些争议。具体来说,人们对规则中“租金支出情况”的问题产生疑问:如果一方支付了所有的租金,是否会影响归属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看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了租金对于按揭房屋归属问题的影响。具体来说,如果按揭房屋是以夫妻共同所得购买的,并且贷款还款也是共同偿还的,那么如果一方承担了租金,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按揭房屋是由一方投入较多资金购买的,并且贷款还款也由该个人承担,那么该个人应当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文本。该条规定的“租金支出情况”指的是夫妻共用一套房子时,一方承担了租金的情况,而不是按揭房屋的情况。在解释第十条的时候,应当将其放在合适的语境中,同时要有条理地分析该规则的规定。 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原则,使得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更有章可循。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该规则,将有助于更好地保障离婚夫妻的利益,减少争议带来的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