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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综述——基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农民自主组织起来,按照合作原则和规定,通过合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其他形式共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社的本质和规定,涉及到合作社组织的性质、目的、原则、权利义务等方面。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是指其组织形式、性质和定位。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是由农民自愿自主组织、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经济性体现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社会性体现在其服务对象是农民群体,既满足农民的经济需求,又关注社会公益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增收途径,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和农民专业化发展,为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而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包括合作社的目的、原则、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1.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村农民的生产效益和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专业化发展。同时,也要兼顾社会效益,注重农村农民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公益。 2.合作原则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原则包括自愿性、平等性、互利性、民主性和法律规范性。其中,自愿性体现在农民参与合作社是自愿的,任何强制和限制都是不允许的;平等性体现在农民在合作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互利性体现在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应当以实现农民经济效益为目标,使每个成员都能够从中获得好处;民主性体现在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应当遵循民主原则;法律规范性体现在合作社的运作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权利义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分红、监督等权利,同时也有履行合同、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责任。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制约的,在合作社中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有助于农村农民的组织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和支持,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加强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合作社的成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共同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