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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的通知日期:2011-12-02作者:来源:审核处 附件下载: 农质安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证审查,是指通过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核查、确认)等方式,对申请人资质能力、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认证审查包括:受理、预审、初审、复审、终审。其含义是: 受理,指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的接受审理。 预审,指地市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确认审查。 初审,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初步审查。 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属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复核审查。 终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通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议形式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综合性和合法性审查。 便捷式复查换证审查按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及时审核,适时检查,按时报送”的审查报送机制,未经上级工作机构批准,不得超时限积压申报材料。审查中经确认未能在规定时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或整改任务的,相应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报材料退回原报送工作机构或申请人处理。 第五条从事认证审查工作的人员,应获得部中心注册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资格,审查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六条各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认证审查细则,统筹安排县、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工作内容。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产品是否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699号)范围内;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否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三)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规范,证章及签字是否齐全; (四)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等附报材料是否完整。 第八条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整套材料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三章预审 第九条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预审工作。 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地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产地规模是否与申请书上描述一致; (二)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本地生产特点,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 (三)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出入库和使用及其他生产记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能力。 第十条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后(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实行“省管县”的地区地市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等整套材料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四章初审 第十一条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地市级或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