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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曹明德曹明德(1965-)男安徽庐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非常荣幸来到清华大学这个世界一流的学府也非常荣幸来到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个中国一流的法学院。还要感谢我们主持人王明远教授、博士的溢美之词。下面我就进入正题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实际上这个话题我几年前就开始思考。后来也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取得了成功。何为“生态补偿”?目前学界对此并未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指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相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而言生态补偿是对人类的某种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的正的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这一概念相当于国外的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生态补偿原先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环境法学借用了这一科学术语但其涵义至今不甚明确。依笔者管见生态补偿理应包括以下两层涵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者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找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西部地区是我国江河源头、水土流失敏感地区或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是中国的江河上游、风沙源头其生态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中下游及全国广大区域从而影响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如长江上游)与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如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地理范围上的不对应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导致生态服务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存在着搭便车(freerider)的现象生态服务的价值和生态资本在现实中未能反映出来。研究表明森林的生态总价值是其立木价值的几倍至几十倍(其生态价值因不同类型的森林而异)但这一巨大的生态价值未能在市场交换中体现出来。为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鉴于森林的生态效益是不具商品属性的特殊产品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补偿若想使其公益性使用价值得以持续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为何要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生态补偿?对此经济学家们用多种不同的学说对此加以解释。例如经济人假设、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生态资本理论等。这些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对环境资源利用进行生态补偿的合理性。其基本思路是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由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来承担由此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使其在经济学上具有正当性。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生态安全的要求以森林资源为例经过几千年的过度消耗我国最具生物多样性也最具木材生产价值的原始森林大约只剩下史前的2%。非法采伐对全球森林资源是一种主要的威胁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据国际有关部门统计全球林木非法采伐现象相当严重。世界最大的热带雨林-亚马孙森林主要分布在巴西和秘鲁。秘鲁近10年就有600多万公顷森林因砍伐而遭到严重破坏导致1亿多公顷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巴西亚马孙热带雨林中蕴藏着全球一半以上的动植物种类而今已经有1亿多公顷森林被砍伐。近几年每年遭到乱砍滥伐的面积达200多公顷。国际环境专家警告:如果巴西政府不积极采取措施拯救亚马孙雨林那么再过10-15年亚马孙森林将无法恢复原状人类也将痛失这片美丽的家园。2、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协调发展的需要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开始反思并寻求法律对策作为积极的成果环境权概念被广泛接受写入很多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受非法侵犯但是维持生存的基础是物质条件。如前文所述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伐木是当地居民主要的生活来源为了生存他们必须砍伐树木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森林资源生态效益的发挥侵害了公民的环境权。这里存在着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问题。如怒江修建大坝和水电站与怒江的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就是经典的案例同样的问题也反映在三峡工程建设上。一方面三峡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航运等巨大效益;另一方面三峡工程势必对生态环境产生很大的影响包括一些负面影响。如何解决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棘手课题这里有一个利益衡量问题各国的价值取舍也不尽相同西方发达国家更多地强调环境权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则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