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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国内生态补偿机制几点思考曹明德曹明德(1965-),男,安徽庐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法学博士,重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非常荣幸来到清华大学这个世界一流学府,也非常荣幸来到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流法学院。还要感谢咱们主持人王明远专家、博士溢美之词。下面我就进入正题,给人们简介一下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几点思考。事实上这个话题,我几年前就开始思考。日后也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得了成功。何为“生态补偿”?当前学界对此并未达到共识。普通以为,生态补偿是指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生态服务提供者所予以经济上补偿。相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而言,生态补偿是对人类某种活动所产生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所予以补偿。这一概念相称于国外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生态补偿原先是一种自然科学概念。环境法学借用了这一科学术语,但其涵义至今不甚明确。依笔者管见,生态补偿理应涉及如下两层涵义:一是指在环境运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运用环境资源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增进保护环境和资源目;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运用者征收一定数量费用,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或者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找代替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理论根据和必要性西部地区是国内江河源头、水土流失敏感地区或濒危物种栖息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上游、风沙源头,其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中下游及全国广大区域,从而影响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保。另一方面,由于生态服务提供者(如长江上游)与生态服务受益者(如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地理范畴上不相应,生态环境具备公共物品性质,导致生态服务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存在着搭便车(freerider)现象,生态服务价值和生态资本在现实中未能反映出来。研究表白,森林生态总价值是其立木价值几倍至几十倍(其生态价值因不同类型森林而异),但这一巨大生态价值未能在市场互换中体现出来。为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非常必要和合理。鉴于森林生态效益是不具商品属性特殊产品,无法通过市场互换实现价值补偿,若想使其公益性使用价值得以持续,必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为什么要对自然资源开发运用进行生态补偿?对此经济学家们用各种不同窗说对此加以解释。例如,经济人假设、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生态资本理论等。这些理论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对环境资源运用进行生态补偿合理性。其基本思路是通过恰当制度设计使环境资源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由环境资源开发运用者来承担由此带来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使其在经济学上具备合法性。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必要性重要有如下几点:1、生态安全规定以森林资源为例,通过几千年过度消耗,国内最具生物多样性,也最具木材生产价值原始森林,大概只剩余史前2%。非法采伐对全球森林资源是一种重要威胁,导致了严重环境、经济和社会负面影响。据国际关于部门记录,全球林木非法采伐现象相称严重。世界最大热带雨林-亚马孙森林重要分布在巴西和秘鲁。秘鲁近就有600多万公顷森林因砍伐而遭到严重破坏,导致1亿多公顷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巴西亚马孙热带雨林中蕴藏着全球一半以上动植物种类,而今已有1亿多公顷森林被砍伐。近几年每年遭到乱砍滥伐面积达200多公顷。国际环境专家警告:如果巴西政府不积极采用办法拯救亚马孙雨林,那么再过10-,亚马孙森林将无法恢复原状,人类也将痛失这片美丽家园。2、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协调发展需要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生态危机迫使人们开始反思并谋求法律对策,作为积极成果,环境权概念被广泛接受,写入诸多国家法律。与此同步,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权利,任何人生命都不受非法侵犯,但是维持生存基本是物质条件。如前文所述,森林资源重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边远地区,伐木是本地居民重要生活来源,为了生存她们必要砍伐树木,这在很大限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发挥,侵害了公民环境权。这里存在着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冲突问题。如怒江修建大坝和水电站与怒江生态保护之间冲突问题就是典型案例,同样问题也反映在三峡工程建设上。一方面,三峡工程具备防洪、发电、航运等巨大效益;另一方面,三峡工程势必对生态环境产生很大影响,涉及某些负面影响。如何解决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冲突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必要面对棘手课题,这里有一种利益衡量问题,各国价值取舍也不尽相似,西方发达国家更多地强调环境权保护,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则更多地关注生存权、发展权实现。确,诸多情形下,鱼和熊掌难以兼得。我以为,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两者不可偏废,应当谋求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