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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第PAGE\*MERGEFORMAT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页 有机食品认证必备条件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人向中心递交《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有机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 (3)公司对基地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基地图、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受理及文审 2.1中心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2.2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中心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有机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1 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有机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有机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察员依据《有机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有机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有机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有机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环境监测 4.1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根据《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中心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机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 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有机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 5.产品检测 有机食品定点产品检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有机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有机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 6.认证审核 6.1中心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合格的和不合格的)、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中心有机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2中心认证处收到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有机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6.3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有机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有机食品评审委员会。 7.认证评审 7.1有机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8条。 7.4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 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中心。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颁证 8.1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