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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五层邮编:100027F5C40-3Building40XingFuErCun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7PRC女女电话/TEL:(8610)50867666传真/FAX:(8610)50867998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法意字[2015]0180-1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菏泽HEZE成都CHENGDU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法意字[2015]0180-1号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本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之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5]0180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5年11月2日核发的《关于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受理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设立本资产支持证券之特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