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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照《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二章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照提供基本必要履职保障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管理等。 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做到安全、节约、规范。 (一)《X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以前,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购置公务用车; 2.不得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无实质意义的装饰、大修。 (二)车辆改革后,应遵守以下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换、借用、占用出资企业、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2.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企业、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自有车辆费用、个人租赁车辆资金和运行费用。 3.其他事项严格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办公用房管理应做到朴素、实用、安全。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企业应建立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装饰、维修改造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5平方米。严禁豪华装修装饰办公用房。 (三)办公用房做到合理配置,集约使用。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四)办公场所绿化应根据实际,本着节约、适当原则,控制品种和数量,不得摆放名贵植物,不得搞繁花锦簇,不得铺张浪费。 第八条培训管理应做到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费用合理、富有成效。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规范管理培训费用。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参加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企业负责人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不得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以培训名义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若需出国培训,事前应向出资单位申请报批,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参加。不得进行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背景比较复杂,专题比较敏感的出国培训。 第三章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成本费用承受能力规范管理企业负责人业务支出。 第十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企业外部人员的活动,主要包括必需的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应做到必需、节约、合理、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制定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管理程序。 (二)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就餐、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执行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执行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和(接受)纪念品。 (三)业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一条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应做到必需、节约、务实、高效、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