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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作用,按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离移交坚持以企业为主、政府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实际发生分离移交费用超过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部分由移交企业承担。区、镇(街)级财政部门不承担分离移交费用。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分项核定、进度拨款、完工结算”的原则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对象、户数、标准和比例 第五条补助对象为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7〕348号)文件附件中所列国有企业。 第六条补助户数以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7〕348号)文件下达的计划数为准,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 第七条“三供”补助标准按区经信委、“三供”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执行;“一业”补助标准按区国土房管局、“一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八条补助比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补助标准分类确定,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 第三章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清算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将“三供一业”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决算列报工作。 第十条资金拨付采用申请报批制,具体流程为: “三供一业”补助资金由移交企业提用款申请,“三供”和“一业”资金先行分别报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审查申请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再送区财政局审批,审批同意后,送国资委备案。由区国资委按审批的金额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 第十一条移交企业用款申请时,需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和框架协议; (二)“三供一业”实施和完成计划情况; (三)项目进度验收证明及完成户数明细; (四)X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用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五)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移交企业用款需按补助类别分别申请。 第十三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签订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金拨付流程,区财政局拨付协议金额的20%作为启动资金,协议金额的70%按进度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 第十四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完成后,由移交企业提出清算申请,“三供”和“一业”清算先行分别报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审查,再送区国资委和区财政局签批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 (二)补助资金拨付、清算情况; (三)项目完工验收证明及完成户数明细; (四)验收合格结论和审计报告; (五)X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清算表(见附件);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五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全部完成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在自行组织审核验收基础上,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管局报送完成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管局对我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际完成情况的审核确定结果,与市财政局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四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务实、节约、高效、安全的原则,区财政局可结合“三供一业”具体实施情况,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