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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5日法学论坛Jan.5,2004 第19卷第1期LegalForumVol.19No.1 [文章编号]1009-8003(2004)01-0021-07 我国死刑政策的制度分析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我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但是,这一刑事政策的法律制度设置存在着严重不足,死刑政策 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充分地得到落实,而且,死刑制度与死刑政策发生了某种背离。 [关键词]死刑;刑事政策;制度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代任何一个国家,在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限制死刑的政策,除此之外,别无选 择。如果有政府宣称自己奉行不加任何限制的死刑扩张政策,那么这个政府和这个国家一定是“疯了”。 所以,问题只在于,限制死刑的政策是否称得上“严格”,也就是说,限制死刑政策前面是否有资格使用 “严格”一词加以修饰。 我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至今并无任何改变,实际上也不可能有什么变化,这是确定无疑 的。根据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宪法序言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依据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伟人的论述,死刑不能废除但是必须严格 限制。二是,我国目前的一系列党和政府的文件表明严格限制死刑政策依然有效,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并没有改变。本文的任务是对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行制度分析,分析我国死刑制度设置是 否有价值、是否真正存在、是否还有完善的余地,即死刑政策在制度层面上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二、我国死刑政策的制度设置 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实质上也是限制死刑权力扩张的政策。一般认为,我国严格限 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主要通过四项法律规定得到具体体现,或者说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体现在以下 四项法律规定之中,而这也正是进行制度分析的标本。 第一,死刑适用范围上的原则性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各类刑法教科书一般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的犯罪。 第二,死刑适用对象上的具体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 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各种刑法教科书一般认为,对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基于他们的 个性生理发育特点、社会化程度以及认识与意志发展状况所作出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硬性规定。对 [收稿日期]2003-12-10 [作者简介]曲新久(1964-),男,山东莱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 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22法学论坛2004年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因为胎儿是无辜的,母亲犯罪不能株连胎儿。 第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简称 死缓)。根据这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如果 所犯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能宣告死刑,当然也就无所谓缓期执行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即当时不是非杀不可的。这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界限。根据《刑法》第50 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 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死刑核准程序。《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也作了相应的配套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200条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具体的分析 那么,上述四点法律规定是否足够地体现了我国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呢?死刑限制政策 的法律化是否足够呢?换句话说,若以实证的方法分析,我国死刑制度设置是否有价值呢? 就第一点而言,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严格限制死刑政策,表达的是一种意志倾向,这种意 志倾向通过死刑适用范围上的原则性限制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具体化,因而是值得肯定的。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