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5
2/5
3/5
4/5
5/5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论文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1]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其保险标的为原保险人基于原保险合同所负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合同的一种。[2]在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其一对原保险人来说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为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导致原保险人营业上的失败即不能支付;其二对再保险人来说可以节减营业费用并可获得优厚的利润;其三对于原被保险人来说可以获得安全保障并享受简化投保手续的利益。因为再保险的优点颇多所以被广泛采用。近年来再保险已经突破财产保险的局限扩展到了人身保险中。关于再保险人有无代位求偿权学界历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人为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的条件考察原保险人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3]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此种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为原保险人为分散危险的需求可能依照各种方式安排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可能散布世界各地且人数众多。对再保险人而言再分别行使代位权事实上不可能也不经济;对应负责的人(如侵权行为的加害人)而言则会因再保险人形式代位权而疲于奔命。为求再保险人的方便并免第三人应诉之累代位权的行使权人应限原保险人得为之。至于求偿所得再由原保险人因自己及各再保险人应负责的部分分摊。[4]要对再保险合同有无代位求偿权进行定位先得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笔者赞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责任保险合同说这也是学界的通说。所谓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是当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负民事赔偿责任并受该第三人追偿时由保险人承担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合同。其目的是实现法律责任的转嫁。被保险人将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了保险人。这种法律责任转嫁的目的既为维护被保险人自身的利益避免因承担巨额的赔款责任而陷于困境又为保障受害的第三人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在理解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后来看这两种观点似乎并不矛盾。第一种观点在逻辑上没有不妥的地方。第二种观点否定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由是由再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可能不便于操作和效率低下。这种分析方法在逻辑上有错误先假定再保险人存在代位求偿权而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而否定在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作者认为再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更符合逻辑但如果由再保险人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话确实可能不经济也不便于操作所以应该用其他方法来解决。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该条款没有赋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是按照保险法的原理来推论既然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责任保险合同那么在这个合同当中的被保险人为原保险人而保险人为再保险人。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保险人就可以按照《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诚然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一样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确可能不经济但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某些情况下是有价值的如当原保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追偿权时如果不赋予再保险人以追偿权那么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有学者主张原保险人怠于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时再保险人可依据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权。但此代位权绝不等同于“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原保险人主张权利。[5]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形式:一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但有一限制即必须在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后以免发生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后不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二是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在被保险人对其他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其支付赔偿金的限度内行使保险代位权。从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对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有保险代位权。而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因此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认为再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因而再保险合同不具有代位求偿权的观点实际上是没有把再保险合同看作责任保险合同。讨论的前提不同因此得出的结论不同。不过由再保险人形使代位求偿权的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