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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Von.Kries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客观说此说认为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的结果有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三、折衷说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拟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其中我国大多学者亦支持客观说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亦认为有因果关系。(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也称为近因.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并不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在认定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因作出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宽松只要符合无A即无B则认为A与B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严格它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上还要从法律的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公平正义、案情发展的逻辑及一般人的感觉等方面综合考虑。因此分析可知两大法系对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区别在于:①从两大法系的渊源而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问题的宏观把握和一般性法规上通俗讲就是框架性较强。而英美法系基于其固有的判例法和经验主义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②在理论结构上大陆系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而普通法系是由判例积累而来其因果关系采用两分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③具体判断上大陆法系是由法官一人的认识为标准而英美法系是用二分法事实上的认定由陪审团做出判断有否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则由法官司把握认定;④在证明方法上也有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