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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1.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1)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已连续第11次当选为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到2006年底,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约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50多万人),居世界第一位。船员对顺利完成运输任务,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发挥着重要作用。2)船员工作比较艰苦、风险大,职业素质要求高。因此,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保护船员的权益;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相应的公约。3)目前,我国船员业务素质很不适应航运大国的需要,已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最主要因素。根据交通部的统计,85%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是由船员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4)中介服务市场不规范船员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船员受伤、患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在船员中介服务市场常常受到“黑中介”的盘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条例。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船员立法的空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船员条例的结构谢谢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1)经依法注册的船员,仅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2)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第三章船员职责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5.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并对其船员服务簿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7.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8.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的权力1.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2.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3.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4.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5.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6.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2.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1)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2)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3)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第六章监督检查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