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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审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主张这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形成的“侦查中心主义”观念的纠正又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证据审查标准中“卷宗中心主义”做法的转变为构建一个围绕审判活动为中心侦、诉、审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制约的合理诉讼构造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障。笔者试图就新形势下基层司法机关如何妥善处理好侦、诉、审关系共同确保司法公信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任务略陈管见。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内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将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心阶段的诉讼制度。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启动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但是“以审判为中心”绝对不是“以法院为中心”审判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参与者为审判者、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缺少任何一方审判活动都无法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为审判活动的各个参与者规范了彼此间的关系即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审判中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除了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外还承担对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因此公诉人的地位有别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需要发挥更多的作用要求公诉人表现出更加积极的能动性。综上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仍然要坚持公诉机关的主导作用从审查起诉到出席法庭再到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均应当成为相关活动的主导者能动性和职权主义是公诉机关同审判机关最主要的区别。相反审判机关要一改从前“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摈弃“能动司法”的错误观念做一个安静的审判者从“演员”转变为“导演”将注意力集中到庭审程序的掌控、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充分把握以及对法律的适用等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方面。而公诉人则要担当给整个庭审活动的主导者在服从法官对庭审活动流程安排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动性圆满完成出庭履职任务。二、新形势下诉审关系构建的设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威地位刑事诉讼活动需围绕审判活动为中心这必然引起审判机关与控诉机关之间关系的重新构建。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教训联系当前的新形势对诉审关系的新构建提出下列设想:(一)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居于中心地位所有诉讼活动均应当围绕审判活动进行同时应建立相关制度充分确保人民法院的权威性《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参与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要保障这些诉讼权利势必要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庭审活动的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使得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提出的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无法在短时间内处理完毕例如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自己遭受刑讯逼供或者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的质疑并向法庭提供反证的线索要求法庭核实等上述问题若在庭后解决则有损司法权威但为此休庭又势必造成巨大的司法资源的压力。《新刑事诉讼法》的庭前会议制度已经为解决此类问题指名了方向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前会议阶段不发表主张而在当庭发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权威地位不可动摇为实现程序正义也不应计较司法成本必要的投入是维护权威地位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休庭调查的就应当作出决定控诉机关也应当全力配合调查共同确保法院的权威地位。当然为此也应当赋予人民法院更多的司法职权并提供充足的司法力量保障。例如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甚至是立法解释适度延长审理期限为复杂疑难且诉讼参与人程序权利保障任务较大的案件审理提供充分的办案时间查清事实真相。又如出台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利用国家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程序权利制度恶意拖延诉讼进程甚至闹庭等藐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实现“诉讼参与人在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实话”建议增设“藐视法庭罪”让“必须在法庭上说实话”的观念深入人心使人民法院的权威形象在人们心中扎根。同时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应当树立起人民法院的权威地位。虽然刑事诉讼活动中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任何活动都需要一个中心要突出一个重点。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威地位这里的权威并不是人民法院可以领导其他机关而是其他机关应当尽最大的努力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需要侦查机关配合例如调取某一地点的监控视频、核实某一人员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