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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林业职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成才就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以发挥专业特色,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社会服务为指导思想.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青年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建立特色鲜明、积极向上并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团体组织。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 第四条:学生社团从级别上分为院级学生社团和系(部)级学生社团,院级社团由院团委负责指导、系(部)级社团由其所在系(部)团总支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种类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康,其它共七类。社团登记成立时,需注明其所属指导机构,并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此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时间; 有合法,健全,规范的社团章程; 社团成立和社团运作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社团活动确实能为广大同学所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作贡献;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基本情况: 筹备申请书; 学生社团章程.包括: 社团名称; 社团宗旨; 社团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社团隶属机构; 社团类别; 社团成员资格和其权力、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和权限及有关替换的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程序; 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15日之内,会同宣传统战部审核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给予答复。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成员50人以上的需成立社团委员会).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会员大会结束10日内向院团委会社团部提交社团章程和规定材料予以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合并成一个新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合并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于认可;系(部)级学生社团合并必须向所属系(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于认可。社团合并后将新社团章程交院团委会社团部备案。 第十条:合并后的社团必须重新建立组织机构,如果有必要,可以动员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合并。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程序如下: (一)向院团委会社团部上交学年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主要负责人、社团成员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学院社团部根据上报的材料,召开全院社团部部长以上会议,对各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并上报团委审批; (三)院团委审批通过后,院社团部根据上报的资料对学生社团进行登记。 (四)所有社团每年的9月~10月之间需要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 没有按时上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年终考核不合格并限期整改的; 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第十三条: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申报登记,经批准同意后公布公告并由院团委会社团部备案。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院团委会社团部主要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系(部)团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