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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加快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各市、县(区)按照一定标准推荐,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 第三条基地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基地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全区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受理、评估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等事宜; (三)向基地开放专家信息资源库,协助基地做好专家的聘任工作,协助基地做好国家级、区级相关研究课题和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基地建设的指导、考核、评估以及基地聘任专家的表彰奖励; (五)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已建立基地升格为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事宜。 第五条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为基地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上报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初审及申报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基地的人才、项目需求情况; (四)配合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组织、选派本地区、本部门专家参与基地建设,并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基地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基地及周边区域产业快速发展; (二)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培训,为本地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三)拟定上报基地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基地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接受基地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为基地聘任的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基地聘任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基地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发展重点,制定产业发展计划; (二)针对基地发展情况,引进实用技术,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三)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带动和指导基地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为基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四)积极牵线搭桥,促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与基地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八条新建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自治区建设“六大基地、六个示范区、一个目的地”的战略定位和“五优一新”产业发展规划; (二)基地建设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基地拥有的技术、产业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新建基地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才队伍和较成熟的生产技术,能够凝聚一批该产业领域的技术人才。 (四)基地产业应在该区域内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九条新建基地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基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后,提出拟建基地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基地,可授予“宁夏**产业专家服务基地”,并颁发相关标识。 第十条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基地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年一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当地政府对基地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基地建设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六)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二条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实行以奖代补的资助办法。经考核,对效益发挥好的基地每年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对成绩突出的每年评选3-5个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作用发挥不好,效益不明显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经基地主管部门核实,不予经费支持或撤销基地称号。 第四章基地专家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四条基地聘任专家应当坚持双向选择、按需服务的原则,符合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 第十五条鼓励基地聘任专家以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入股基地建设,开展与基地建设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科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