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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在推动我省基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管理,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联系各类专家为基层提供智力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健全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的重要平台与载体。基地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中心,对接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合作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培养基层人才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有序流动。 第三条专家服务基地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专业型基地就是为某一特定行业领域或攻克某一专门技术难题为导向,联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活动,具有专业化特征。综合型基地就是在多个领域或根据基层单位动态需要,联系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对接和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专家服务基地一般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城镇社区、设区市人事部门、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组织等申请设立。 第五条省级基地设立的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须是近年来开展专家服务当地或本单位发展工作成效突出,在该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基地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基地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三)基地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和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平台。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先向各设区市公务员局、省直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报送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统一授给“福建省级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基地的职责 第七条基地健全资源共享的服务保障体系,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项目洽谈活动,积极推进基层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交流合作。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加大地区、部门、行业之间交流合作,为基层单位和各类专家牵线搭桥,畅通联络渠道。每年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不少于50人次。 第八条支持专家在实践中创新服务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基地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专家建立项目试验地、推广地、示范区。基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培养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第九条为基地聘任的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大力宣传专家服务基层活动中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激发各类专家服务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章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下属省院士专家工作办公室是全省专家服务基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省级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审核、评估、批准等事宜,协助基地做好专家的聘任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专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 第十二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和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应配合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申报国家级、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和对基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负责所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基地的人才、项目需求情况,组织、选派本地区、本部门专家参与基地建设;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积极向财政等部门争取专家服务基层专项资金。对省级基地实行以奖代补的资助办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地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每年组织对省级基地进行考核评估。经评估,对基地建设较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无法达到评估要求的,取消省级基地称号。每年对基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当地政府对基地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基地建设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六)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五条基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符合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积极争取国家人社部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基地的专家 第十六条基地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