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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编论文:小议国内民法中亲属法编作者:雷春红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亲属身份权利的实现需相关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使的是请求权。亲属身份权人在法定情况下可对抗相对人亲属身份权利的行使是为抗辩权。例如父亲或母亲有虐待、遗弃、体罚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该未成年子女可通过司法途径对抗其父亲或母亲亲权的行使。在法定情形下亲属身份权人可单方变更或终止亲属身份法律关系是形成权的行使。例如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一经撤销该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以亲属身份权利为核心构建的亲属法律规范与民法权利法性质契合。亲属法归位民法的依据不应立足于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共性亲属法调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血亲关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成立或终止收养关系等是“纯粹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类法律关系相对稳定而且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是法定的。但纯粹身份法律关系在亲属法中占少部分内容大部分亲属关系都与财产有关故有学者提出亲属法出现了“财产法体系对亲属的身分共同生活关系之侵略。”“身分法之主宰范围缩小而终由财产法取而代之。”“至于继承、亲权、监护等法律关系与其谓为身分法宁可谓为财产法上规范不过间接地以身分法关系为其前提而已。”⑥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应将家庭生活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⑦。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从财产关系出发探求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共性以此作为亲属法归位民法的法理依据。其实物质生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尤其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更多的关注家庭成员间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支付扶养费、离婚时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等都具有财产内容。这一方面导源于财产对人类物质生活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当人们的情感受到创伤时财产补偿不失为有效的慰藉方式因此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不能据此认为身份法终由财产法取代即使间接的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法律关系本质也不是财产法上的规范而应是亲属法的内容。将家庭经济职能的增强作为家庭法归位民法的理由无非主张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其实纯粹身份关系内容缩减亲属财产关系内容增多并不能当然认为亲属法会演变为财产法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有其本身的特质不应适用财产法。将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共性作为亲属法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理由不充分亲属法的私法属性、亲属身份权利的私权性质才是亲属法归位民法的法理依据。主要范式民法典国家立法经验的借鉴亲属法归位民法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这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亲属法的立法模式。但是各国的民法典结构编排大相径庭民法总则的设立与否亲属法是否独立成编是各国家亲属法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1.法国《法国民法典》共分为三卷没有总则也没有独立的亲属法编。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规定在第一卷人法中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规定在第三卷作为财产取得的一种方式。2.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共分为六编不设立总则采序编的形式。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意大利民法典》亦将人与家庭合为一编但其家庭法的内容是完整的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作为财产取得的方式与婚姻家庭法其他部分内容分离。3.荷兰《荷兰民法典》由九编组成将自然人法和家庭法合为一编其特点是没有总则也没有序编采小总则形式设有财产法总则和债法总则。从法典编纂技术的角度讲《法国民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将民事主体的抽象规定与婚姻家庭的具体制度合并为一编并不科学。《荷兰民法典》的家庭法虽然和人法合为一编但其中的“人法”是“自然人法”不具有作为上位概念的“人法”的意义避免了立法技术上抽象规定与具体制度规定一处的不合理。4.德国《德国民法典》共分为五编: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总则的内容以“人”和“法律行为”为核心法典将亲属法从人法中独立设为独立的一编作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上位概念的“人”规定在总则中并以“权利主体”一词出现。5.瑞士《瑞士民法典》共分为五编: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和债务关系法编章内容大体与《德国民法典》一致在法典体系上作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改造其中之一就是没有设立总则。《瑞士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亲属法从人法中分离独立成编使身份权与人格权内容的界限清晰、明朗适用性强。《德国民法典》总则的一般规定是各分编内容的抽象与概括它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工具”。相对于其他国家民法典而言更好的达到了法典编纂体系化、逻辑严密的目的。宜将亲属法独立成编《瑞士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亲属法从人法中分离独立成编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进步更体现了近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近现代社会中的“人”是挣开家庭束缚的、享有各种权利能力的独立自由之主体⑧。而在当代社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减轻了家庭的压力亲属立法兼顾个人与社会双重价值注重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