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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 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 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推动济南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 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智 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 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 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 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 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 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 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1— 本办法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 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 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 应用工作坚持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确保安全、统 筹推进的原则。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加强 测试与示范应用服务保障,逐渐开放道路测试区域, 积极推广示范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 乡交通运输局共同设立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工作与示范应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 抓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与示范应用区域规划 建设管理、测试组织实施及安全管控,协调解决本 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 第六条设立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示范应用专家评审组,负责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 试与示范应用车辆、道路测试主体与示范应用运行 进行检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 第七条适时在辖区内选择典型路段进行道路 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配套相应标志标线 及其它必要设施,确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与示 范应用运行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联席会议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智能网联 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组织协调工作(以下简 称“专业机构”),包括申请受理、测试跟踪、数 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 驾驶人(安全员)及车辆 第九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 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 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 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 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 —3— 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 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 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 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 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 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 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 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 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 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 —4— 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 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安全 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 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 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安全员)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 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 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 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 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5—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