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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谠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 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 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示范应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 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本规范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 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规范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 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 物运行活动。 本规范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 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 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1-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联 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 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级市的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五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 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 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 -2- 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 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 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 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 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 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 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 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 保障能力; -3-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 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 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 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 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 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 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 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4-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 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 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 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