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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III)—银行保函第七章国际结算方式(III)——银行保函第七章第一节银行保函概述银行保函的作用 保函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责任人进行惩罚。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申请人(Applicant)或称委托人(Principal 2、受益人(Beneficiary) 3、担保行(GuarantorBank) 4、通知行(AdvisingBank)或称转递行(TransmittingBank) 5、转开行(ReissuingBank) 6、反担保行(CounterGuarantorBank) 7、保兑行(ConfirmingBank)银行保函的性质----保函与基础业务合同的关系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1、保函当事人(受益人、申请人、担保行、通知行或转开行)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 2、保函的性质。即保函的种类。 3、合同的主要内容。 4、保函的编号和开立日期。 5、保函金额。 第二节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及其业务的 处理程序 一、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 在实务中,依据其用途和实际交易的需要,银行保函主要有直开、转开和通知等三种开立方式。 (一)直接开给受益人 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将保函开给受益人,中间不经过其他当事人环节,这是保函开立方式中最简单、最直接的一种。 特点: 1、涉及当事人少,关系简单; 2、受益人接到担保行开来的保函后,无法辨别保函真伪,因此无法保障自身的权利; 业务流程(二)通过转开行转开 当受益人只接受本地银行为担保人时,原担保人要求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为转开行,转开保函给受益人。这样,原担保人变成了反担保人,而转开行则变成了担保人。 特点 1、转开行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受益人比较了解和信任,解决了受益人对国外担保行不了解和不信任的问题; 2、真伪易辩。受益人接到的保函是经过转开行验明真伪后的保函; 业务流程(三)通过通知行通知 特点 1、真假易辩。这种开立保函的方式较为普遍,因为受益人接到的保函是经过通知行或转递行验明真伪后的保函,他不必担心保函是伪造的; 2、索赔不便。在该方式下,受益人索偿不方便的问题仍然存在。受益人只能通过通知行或转递行向担保行索赔。而通知行或转递行只有转达义务,他们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实际上还是受益人向国外担保汉索赔。 业务流程二、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程序(一)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1、提交保函申请书, 2、提交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交易合同副本或招标书副本 3、提供反担保文件或财产抵押书等文件。 4、提供担保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出口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表等。(二)担保行审查 1、担保范围的审查,符合法律或政策的规定 2、申请手续的审查 3、交易项目的审查 4、审查反担保及抵押情况 (1)审查反担保人的资格 (2)审查反担保文件 (3)审查保证金或抵押物情况(三)担保行开立保函 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申请人的资信审查认可后,便可正式对外开立保函,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在日常业务中,保函的开立方式分为电开和信开两种。 银行在保函中应明确有效期。(四)保函的修改 银行保函可以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保函的修改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单独对保函条款进行修改都视做无效。 当申请人与受益人就保函修改取得一致后,由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注明原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金额等内容以及要求修改的详细条款和由此产生的责任条款,同时应出具受益人要求或同意修改的意思表示供担保行参考。担保行在审查申请并同意修改后以后,向受益人发出修改函电,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发出。 (五)保函的索赔 担保行在保函的有效期之内,若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据及有关证明文件时,应以保函的索赔条款为依据对该项索赔是否成立进行严格审核,并在确认索赔单据及有关证明文件完全与保函索赔条款的规定相符合时,应及时对外付款,履行其在该项保函中所承担的责任。担保行对外付款后,可立即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保函的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进行索赔,要求其偿还银行所支付的款项。(六)保函的注销 保函在到期后或在担保行赔付保函项下全部款项后失效。 担保行应立即办理保函的注销手续,并要求受益人按保函的有关规定将保函退回担保行。至此,保函业务的运作程序结束。第三节银行保函的分类一、根据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 1、从属性保函:附属性契约或附属性合同 担保行付款责任:依据保函所承担的付款责任只能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加以确定。 合同与保函的关系是一种主从关系。 传统的保函大都属于这一类型。 2、独立保函:相互独立、各自独具法律效力 目前,国际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