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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 国际贸易措施各国对外贸易政策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来实现的。其具体措施很多,如关税、非关税措施,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措施,贸易条约和协定等。 第一节 关税措施一、关税概述(二)关税的特点(三)关税的作用消极作用: 1、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2、如保护过度,会造成保护落后 3、易恶化贸易伙伴间的友好关系 4、处理不当会影响自身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二、关税的种类3、过境税(通过税) 是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二)按征税的目的分类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进口货物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替代用品必须从国外输入 (2)进口货物在国内有大量的消费 (3)税率适中或较低 2、保护关税 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越高,则保护的程度越高。 如果关税税率很高,使得进口数量为零,则称为禁止性关税。(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2、优惠关税 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如普惠税) 优惠关税一般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和最惠国关税待遇三种。(1)特定优惠关税(特惠税) 是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排他性的优惠关税或免税待遇。 现在实行特惠制的主要是欧盟(初创时欧洲共同体)向参加协定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提供特惠的《科托努协定》。(2)普遍优惠制关税原则: 普遍性 非歧视性 非互惠性 时间: 1971年7月1日开始生效 十年为一个实施阶段 目的: 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经济增长。至今,世界上共有31个给惠国,实施17个普惠制方案,即:欧洲联盟十五个成员国共一个给惠方案(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独联体的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东欧的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保加利亚十六国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欧洲联盟15个成员国、挪威、瑞士、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波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28个国家对我国实行普惠制。美国至今未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②普惠制方案主要内容: ◆确定受惠国名单: 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国没有把普惠制待遇给与中国的出口产品。◆确定受惠产品 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确定受惠幅度: 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汇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并且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保障措施: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例外条款(escapeclause),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预定限额(priorlimitation),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可分为“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两种,由各给惠国自行具体确定。◆对原产地的规定: 为了确保惠普职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够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 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整件生产标准),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实质性改变标准),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直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