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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条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是全县处理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准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贯彻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条本预案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高炮、火箭作业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高炮、火箭作业造成的影响航空安全的重特大事故; (三)弹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爆炸事故; (四)弹药库爆炸事故; (五)装备、弹药丢失、被盗、被抢事故; (六)其它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事故。 第四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县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责任 第六条成立天祝县人工影响天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县政府人工影响天气领导组组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分别由县政府人工影响天气领导组副组长担任。指挥中心成员由气象局、军分区、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事故情况抽调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气象局。 第七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可成立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指挥部可设在事故发生点附近或当地乡政府。 第八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业指挥部的具体行动,并实施决策。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人影重特大安全事故,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七)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到发生重特大人影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一条专业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开展检查及应急处理演练。 (二)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示。 (五)事故现场各单位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专业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二条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 (二)负责召集参与抢险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需要设立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预案。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取得联系。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人影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拨打相关报警电话;人影指挥中心应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自渠道迅速向领导汇报,同时迅速派人到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