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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保障研究综述报告 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保障是保障被告人人权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将从立法保障、执行保障和监督保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立法保障 立法保障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得以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会见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司法鉴定人等。”该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会见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辩护人在辩护活动中需要会见被告人的,应当向看守所或者监狱提出申请,由看守所或者监狱安排时间和场所。”这些规定和解释明确划分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保障范围和程序。 二、执行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之后,如何保障其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实现,则成为一个已知的难点。执行部门需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一套系统的会见安排制度,保障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如何保障执行部门转达律师会见申请,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保护律师会见时的通讯秘密等,这些都是关系到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得以保障的重要环节。面对这些劳动及挑战,执行机构需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建立有效保障机制,确保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得到严格落实。 三、监督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保障效果受到监督保障机制的制约。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有关规定,遵守程序,保障被告人和律师的合法权利。凡是执行部门拒绝或者无故延迟律师会见,核实来自刑事辩护律师的反映和措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应明确回复受理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对本应保障却未被保障的情况给予处罚或重整制度。同时应当建立投诉及申诉机制,接受并处理因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保障问题而发生的申诉及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立法保障、执行保障以及监督保障三个方面的措施是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保障的关键所在。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时,切勿再失去了再行依法维护的机会,要及时采取行动,以保护被告人和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