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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危害药物滥用(drugabuse):系指人们反复\大量地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的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物,是一种悖逆于社会常规的非医疗用药。可产生依赖性(成瘾性),一旦断药可产生“戒断症状”。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概况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际管制简史: 世界范围内对麻醉药品管制,有近100年历史:从1909年,“上海国际禁毒会议”; 主要有《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三、药物依赖性的定义: 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而产生的,人体对于药品的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或兼而有之的一种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地要连续的行为和其它反应。 精神依赖性:是指药物使人产生一种心满意足的愉快感觉,因而需要定期地或连续地使用它以保持那种舒适感或者为了避免不舒服。身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适应,当突然断药就产生种种异常反应,称戒断症状。 耐受性是:指原来能够产生一定药理现象的药物和剂量,经过多次应用后,不能再产生这种药理现象,或有了量的区别。我国特殊管理的药品的法律法规一)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四个法规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管理规章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同年制定: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第二节麻醉药品的管理一、概述(一)品种范围目前我国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有可卡因、二氢埃托啡、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美沙酮、吗啡、阿片、哌替啶、罂粟壳、罂粟秆浓缩物、地芬诺酯、羟考酮、复方樟脑酊、双氢可待因、蒂巴因、可待因、右丙氧芬、乙基吗啡、布桂嗪(强痛定)、福尔可定共二十一种。这些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二)两重性实行药监和公安的双重严格管理二、麻醉药品的使用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5)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6)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生开具此类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已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分三部分: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 (三)后记:7)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此类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8)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10)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11)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2)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加强安全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供应方式 1978年国家卫生部门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实行限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