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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HYPERLINK"http://history.sina.com.cn/bk/mqs/2015-07-07/javascript:void(0);"\o""HYPERLINK"http://history.sina.com.cn/bk/mqs/2015-07-07/javascript:void(0);"\o"加大字号"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死刑 作者:宋石男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姚绍海伙同侄孙姚得意将姚本之捆绑,打算带回家训斥。路上姚本之不服,高声辱骂姚绍海,后者心中愤慨,欲杀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斩杀姚本之。致命伤为姚绍海所致。 对此案,三法司拟律意见是“依故杀之法,绞”。此意见获得裁可,姚绍海被判绞监候(死刑缓期执行)留待秋审。 秋审中,司看意见很简单,只两个字:“拟缓”。覆看批:“谋毙卑幼,情节较惨。惟衅起管教,死者卧地辱骂,已属理曲犯尊。该犯有心致死,系由死者不务正业,恐被连累起意。尚可原缓。”总看则批:“死者并无为匪确据……该犯辄商同族人,谋毙其命,情节极为残忍。似难以‘衅起管教’等词,率行拟缓。仍记候彚核。” 司看与覆看都赞成缓决,总看却看重该案件属于极残忍谋杀,且死者并无为非作歹的确据,因此不太赞成缓决,但并未给出结论,而是慎称需要留待日后审核。 那么,堂官又是如何批示的呢?当时的刑部尚书张之万批道:“总批是。难以原缓”。刑部左侍郎薛允升(其人系晚清律学名家)则批道:“谋杀虽较故杀情节为重,惟系临时起意,与平素仇隙不睦、蓄意残杀究属有间。既无另有起衅别情,似或可宽其一线。记彚核。”尚书赞同总看而拟缓,左侍郎却以“临时起意”而希望“宽其一线”,堂官意见并不统一。 接下来的司议上,意见获得统一:“情节较惨,姑以衅起管教并无诈赖别情,尚可宽其一线。仍恭候堂定。”司议结果与薛允升的意见接近,倾向于缓决。堂议记载暂缺。此案最终以情实上报皇帝,估计在堂议环节张之万的意见获得更多支持。光绪九年(1883),皇帝钩决结果为“予勾”,姚绍海被判执行死刑,此时离其犯案已过三年。 同在光绪年间,29岁的贵州绥阳县陈姓丫头因贫穷盗窃杨氏棺内玉镯。依照清律,“凡发掘坟,见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见尸者,绞”,陈丫头原拟绞立决(死刑),后改绞监候(死刑缓期执行)。部议时有两个细节引起争论:一是该棺木浮厝,属停柩浅埋,不同于已垒坟,也不同于未殡埋棺木;二是棺盖未钉,陈丫头无凿锯实迹。各官员就陈丫头盗窃时有无见尸、盗浮厝棺物和盗坟冢在量刑上的区别、拾石垫起棺盖摸窃与锯缝凿孔盗墓的区别反复讨论,最后方定“可宽其一线,于黄册内声叙办理”。所谓“声叙”,又叫“声请”,即将记有斟酌是由的纸片添附在奏报皇帝的题本中,作为附加说明。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复核死刑上确实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