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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问题研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贪污行为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了全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将围绕贪污罪主体问题展开探讨,从法律、社会和心理等方面分析其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法。 一、贪污罪主体与性质 1.1贪污罪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指具有相应国家职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吞、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操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该条规定明确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犯的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其行为必须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发生。 1.2贪污罪的性质 贪污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从法律上看,贪污罪是一种罪功参半的犯罪行为,既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又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从社会角度看,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在当代社会中,贪污现象已经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信仰和公信力,破坏了公共道德理念的境界; 从心理学角度看,贪污罪是一种自私自利、目光短浅、贪图享受的行为。贪污罪人员通常具有自私自利、个人利益至上的心理,瞄准工作岗位和权力资源展开贪污行为,甚至因为贪污罚款和火车机票等不同的工作资源而从中索取好处。 二、贪污罪主体问题研究 2.1法律层面 贪污罪主体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制度方面。公职人员对于权力和罪刑的认知,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对贪污罪的认知和认识。当一些公务员只关注个人利益、脱离法律和宪法规定,甚至不认真分析把握罪刑的合理性,就会导致贪污行为的出现。因此,强化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实践培训是必要的,重视文化与伦理道德建设,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 2.2社会层面 贪污罪主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贪污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主要是因为,繁重的工作压力、快节奏的生活和薪水不高等因素使得公务员们衍生出种种心理变化,追求个人贪欲。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完善法律规定外,我们还应该着重加强社会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自律意识。并在中央督察组、区县每月督察过程中开展中央督察组报告反馈督导等工作,逐步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和宣传体系,增强社会舆论监督能力和整体管理效能。 2.3心理层面 心理问题是导致贪污罪主体问题的重要因素。许多贪污罪行的犯罪者在他们心理上多数存在的是缺乏自信、不安全感,寻求赞扬、得到他人青睐的心理等等,这种心理影响会导致他们在工作场所中不择手段地从中牟取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公务员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工作和个人关系,培养他们的责任心和爱国意识,有效防止贪污罪行的发生。 三、贪污罪主体问题的防范和解决方法 3.1强化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培养公务员正确认识和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首要途径,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引导公务员牢记各项法律法规,防止贪污行为的发生。 3.2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 制度与监督机制是公务员管理的关键方法。通过明确行政管理职责、职责归属和领导责任,完善公务员奖惩制度,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等,遏制贪污行为。此外,有关公务员追究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必须建立,以强化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 3.3促进监察机制的改革 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权力体系就可以很好地防止公务员贪污行为的发生,加深公众对失信者的认识。我们可以探索审计、纪委、诉讼他三审监督一体化的方式,形成“严监管、重问责、强执行”的立体式防腐模式,建立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纳税人、社会维权监督体系,最终全面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四、结论 从上述探讨中可以看出,贪污罪主体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从社会、心理、法律等多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的综合性问题。因此,要提高公务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改善公务员的心理状态,注重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和道德情操,实施全面、有力、强制的责任追究制度,才能减少和最终消除贪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