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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问题研究 贪污罪是当前社会上公认的一种犯罪行为。贪污罪主要指的是在职务上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地位收受、索取、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问题一直是社会上争议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探讨贪污罪主体问题,并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一、贪污罪主体问题的基本概念 贪污罪主体问题指的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公务员、检察职务、审判职务、律师职业、医疗卫生职业、教育职业人员等人员,如果利用职务地位侵吞公共财物、贪污财物或者收受、索取贿赂,就可以构成贪污罪。 第二,行为人收受、索取、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是贪污罪的又一必备条件。如果在行政管理、经济活动或者司法活动等过程中,行为人收受贿赂、索取好处、揽取合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就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行为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构成贪污罪犯罪的事实。如果行为人虽然收受贿赂,但是并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实质性的损失,那么就不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主体问题的争议 关于贪污罪主体的问题,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贪污罪是否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只要收受贿赂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就应该构成贪污罪?相关专业人士就此问题持不同意见。 一些专家认为:贪污罪仅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公务员、检察职务、审判职务、律师职业、医疗卫生职业、教育职业人员等人员。也就是说,只有这些人员利用职务地位侵吞公共财物,才能构成贪污罪犯罪。 另一些专家则认为:只要收受贿赂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就应该构成贪污罪。这是因为贪污罪与职务无关,它主要是针对收受贿赂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行为。如果收受了贿赂,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那么就应该受到贪污罪的惩罚。 三、贪污罪主体问题的解决方案 面对贪污罪主体问题的争议,应该如何解决?我认为,应该综合考虑贪污罪的本质特征以及刑法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案: 首先,应该坚持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的划分原则。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的过程中以职务之名犯罪,属于职务犯罪;而非职务犯罪则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犯罪,属于非职务犯罪。这种划分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严肃处理职务犯罪。 其次,应该坚持以实际损失为根据确定犯罪情况。在查处贪污罪犯罪时,应该以行为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不是简单地以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来区分。 最后,应该积极发挥司法权力,对贪污罪犯罪行为严肃打击。对于贪污罪犯罪行为,不但要严惩犯罪行为,还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加强司法监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廉洁、诚实、和谐、创新的社会风貌。 四、结论 贪污罪是当前社会上公认的一种犯罪行为。贪污罪主体问题一直是社会上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文提出,应该坚持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的划分原则、以实际损失为根据确定犯罪行为并积极发挥司法权力的解决方案,以加强司法监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廉洁、诚实、和谐、创新的社会风貌。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贪污罪的惩罚作用,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谐稳定地发展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