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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 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4-05-27]本文已被浏览过6789次XX县区司法局张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长期愿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基层法治系统正常运转首先依赖于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健全、完替。目前,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这些要素自身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①。(一)立法方面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立法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关系到法的实现和实效,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由于立法观念陈旧,程序、体制不科学,技术落后,以及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基层立法是不健全、不完善的。1、一些基层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造成法律盲区的出现。如目前我国基层集体经济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有利于促进基层的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其发展缓慢。2、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基层的客观实际情况,造成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基层索要彩礼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一来,一但发生这方面的纠纷,如按法律规定办事,就可能造成农民对法律的不满,甚至对抗法律的执行。如按村规民俗办事,则又会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这就造成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3、一些调整基层事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在减轻基层负担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解决基层负担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实际上,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负担的制造者和实施者,减少基层负担就是要减少他们的财政收入,除非良心发现,否则很难想象这些机关及其领导能真正依法办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基层利益。4、基层仍然存在大量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村规民俗。一些村规民俗规定:女子出嫁后,土地承包权将被没收,同村同姓不得结婚等。这些村规民俗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导致广大村民厌法、避法,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进程。(二)司法、执法方面司法、执法是法治的关键,没有严格的司法、执法,法律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法治就不能实现。在基层,司法、执法也存在种种问题。1、地方党委和政府干预司法、执法现象突出。地方司法机关对地方党、政府和人大客观依附性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行政化趋势严重,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往往因此挺不起腰杆,造成地方党委政府经常干预司法。在行政执法上,由于过分强调党委绝对领导和行政上的绝对服从,也导致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经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党代法,干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是对法治的践踏。2、司法执法问题严重。由于司法执法体制不科学、不合理,司法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等致使司法执法问题严重。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突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现象层出不穷,贪赃枉法、拘私枉法、权钱交易屡见不鲜,地方保护主义也比较严重且时有发生。(三)守法方面立法的目的是守法,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在基层,农民不守法比较普遍②,主要表为:1、基层群众缺乏法治观念。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落后以及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宗法伦理以及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消极影响,基层群众普遍缺乏民主法治观念,没有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义务观念极强,权利思想十分淡薄,他们提倡重义轻利、安分守己、谦恭忍让、与民不争,要求个人绝对服从整体、国家,蔑视个人权利和价值。他们特权等级思想极其浓厚,缺乏平等和主体意识,把自我作为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客体,忽视自我主体身份,在态度上回避法律.在行为上被动地听由法律支配,不能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厌诉意识极其浓厚。他们没有抵抗恶法意识,没有法律至上观念,个人权威往往高于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依村规民俗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