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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经费财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加速我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1、国家、股份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由我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我公司由研发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研究开发经费由我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我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我公司管理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十条各单位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进入本单位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转我公司财务处核销。 第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各二级单位自行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请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我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