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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5三功能的关系财政法调整对象第二节预算法律制度二、预算管理职权(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第三节国债法律制度特征:二、国债的分类 ●偿还期限: 定期:严格规定还本付息期限,分短期(1年以内)、中期(1年至10年)、长期(10年以上); 不定期: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其债权人可按期取息,但无权要求清偿本金。曾在英国等少数国家发行。期限过长,不适于经常性的宏观调控。电子式储蓄国债:财政部在 境内发行,以电子方式记录 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它只面向境内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机构投资者不能购买;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有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投资者的债权,免去了投资者保管纸制债权凭证的麻烦,债权查询方便。第四节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的主体供应商法定条件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主要功能转移支付的形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