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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提高审计 服务质量,实现科技项目单位和科技人员在项目验收评价时“只跑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 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通 过前补助方式支持,且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经费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省农 作物及畜禽育种攻关等项目资金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四条科技厅可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科技项目财务审计 业务培训、管理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流程 第五条经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近三年未因业务质 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均可承担科技项目财务审计 业务。 第六条注册账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资料完成备案。会计师事务所 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 第七条科技厅定期公示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八条科技项目单位在选择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按市场化机制确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保证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保持执业谨慎,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按时保质 完成各项审计业务,对审计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条学习科研经费相关政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应深入学 习国家和关于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的各项改革精神,积极学习关于科技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 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审计指引》相关内容,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时, 应当落实审计指引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 优化审计程序,建立健全适应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的流程,避免给被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科技项目财务 审计人员队伍建设,配备相对稳定的审计人员,根据承接审计业务情况安排 熟悉政策的审计人员参与现场审计。同时持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审 计团队开展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培训。 第十三条强化勤勉尽责。 (一)受托开展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 明确受托业务的内容范围、工作要求、双方权责、费用结算、审计纪律等具 体事项。 (一)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审计指引相关要求, 围绕目标和要求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到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三)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委托单 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换审计意见。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核实。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落实逐级复核制度,避免重大错报风险, 合理保证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质量。 (五)审计业务执行完毕,应按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规定的格式出具 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经由系 统打印带水印和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主审人员参加项目验收 评价,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落实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清楚表达对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科技厅通过专家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方式加 强对科技项目审计业务的监督。 第十六条负面清单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 中存在下列(一)(二)情形的,科技厅将约谈提醒;存在下列(三)(四) (五)(六)(七)情形的,科技厅将取消备案两年,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 政厅。 (一)审计能力不足。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政策规定等 不知晓或不熟悉、掌握严重偏差,专家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多次较差。 (二)不配合相关工作。不配合或虚假配合科技厅或委托的管理机构 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工作。 (三)违反保密原则。窃取、泄露或利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