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 合同范本精选! 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 2010-11-01来源:作者: 内容提要: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前不久,蔡某突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他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 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前不久,蔡某突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他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人。看得出蔡某是想独占此地,可他们之间又没有书面协议。 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吗?吴荣与蔡某合伙包了这个维修站,他们之间虽然没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仍然可以是合伙关系。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报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吴某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他们当初有口头协议,蔡某就不能将他赶走。蔡某若提出退伙、则要赔偿吴的损失。 有关法规又规定:合伙人退伙,因其退伙为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人任何一方提出退伙,所分割的合伙财产,都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当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同时合伙人出资数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事实上合伙关系无书面协议的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作者:赵辉发布时间:2012-03-0907:42:13 【要点提示】 有多名证人能够证实共同参加了盗窃行为,但双方没有口头及书面协议,亦不承认参与了合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07年1月3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6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鉴定:被盗窃木材45.3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327元。运输工具加长吉普车被另案依法扣押后没收,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2009年6月16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3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6林班承包削片生产。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经鉴定:被盗窃木材45.3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327元。运输工具吉普车被依法扣押,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2009年6月16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我和张桂芹不是合伙关系;2、加长吉普车不是我的;3、张培福我不认识,孙龙等人也不是我雇佣的;4、我只介绍闫志勇到尖山林场削片。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盗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辩护的4点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虽然双方没有合伙证明材料,但用被告人的车拉木材,并由被告人联系木材存放的地点,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共同合伙盗窃木材的关系。 多名证人证实,是被告人指使盗窃木材,一起到山场承包削片生产,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