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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行业发展情况。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我市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商。经过10多年时间的发展建设,管道供气能力达400万立方米/日,储气能力约138万立方米。全市管道天然气总资产近37亿元,固定资产近29亿元,共建成城市门站4座、LNG储配站4座、调压站11座,铺设高压燃气管网170余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网1900多公里。目前已发展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78万多户,工商业用户4100多户,年售气量超过10亿立方米,其中居民售气量约占18%,工商业售气量约占82%(其中电厂用户约占21%,汽车加气用户约占9%)。 根据《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要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并需同时完善全市管道天然气“一张网”建设,加快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预计“煤改气”天然气管网建设投资超过28亿元,天然气年新增消耗量约40亿立方米。 (二)气源情况。目前,我市可利用的气源包括广东LNG利用项目、西气东输二线、中海油卡塔尔天然气、非管输LNG现货气等,已初步形成了多气源格局,气源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中,广东LNG利用项目气源约占16%,西气东输二线约占42%,中海油约占23%,非管输LNG现货气约占7%。 (三)价格管理情况。我市于2014年1月15日起制定和调整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分别为:居民3.6元/立方米;分销用气2.94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3.49元/立方米;工商用气最高限价4.25元/立方米。同时建立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联动机制,规定当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综合平均购气成本累计变化超过0.1元/立方米(不含税)且调整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时,可启动联动机制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按1∶1.2∶1.5的比价关系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执行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档用气量为370立方米(含)以下;第二档用气量在370-560立方米(含)之间;第三档用气量为560立方米以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气价按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水平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一)主要理由 1、贯彻落实管道燃气价格改革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国家和省积极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要求全面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理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努力降低配气成本;推进终端销售价格改革,简化气价分类,减少交叉补贴,研究放松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制,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刚出台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管道燃气的价格管理形式、分类、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的调整制定等要求。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现状与国家和省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按新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推进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 2、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成本分摊不够合理。2014年制定分类气价以来,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各类用户用气量等已发生变化,未能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分摊成本。而且,近年购气成本呈下降趋势,但只有非居民用户实行动态调整,居民用户一直没有变化,使居民用户气价相对较高。二是动态调整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只建立购气成本与非居民用户销售气价的同向联动机制,居民用户没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也没有建立与管输成本变化联动的机制,不能有效及时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另外,按政策要求需建立配气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我市需建立相关调整机制。 3、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客观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我市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减量方案,全面推进火电厂、自备电厂煤改气和燃煤锅炉关停替代工作。为促进煤改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