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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方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治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以下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治理:一、电工作业;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五、登高架设作业;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七、爆破作业;八、国家规定的对操本人、他人及四周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第3条公司(处、厂等)、工程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以及劳动安全治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打算,并组织落实;第4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视治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展特种作业独立操作:1、年满18岁;2、没有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学问;(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训练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安康状况进展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需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展特种作业操作,制止独立操作;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需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需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治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治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训练和安全技术培训。制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展特种作业操作;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根据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承受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劳动爱护监察员的监视检查;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治理部门予以惩罚:(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展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根据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惩罚;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