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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博弈视角下VIE模式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和中国公司之间的投资合作模式也在逐渐改变。其中,VIE(VariableInterestEntity)被外资企业广泛采用,使其可以在中国市场上从事合法的业务活动。但是,在监管方面,VIE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也存在很多监管风险。本文将从中美博弈视角出发,对VIE模式的监管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 一、VIE模式的概述 VIE模式始于200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限制性行业,如互联网、教育等领域,但外国投资者却对这些领域具有相当大的兴趣。为了能够在这些领域开展业务,外资企业采用了既不能直接投资,也不能合资的方式,通过在中国设立一个境内公司和一个境外公司,将境内公司的真实股东和经营者授权给境外公司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了在中国市场上合法经营的目的。这样的境内公司就是VIE。 在VIE结构中,VIE公司与外资投资者签订一份协议,使得外资投资者可以掌握该公司的运营和收益,而不必直接投资。这种协议通常称为变更利润权协议(VotingRightsAgreement,VRA),也称作变更利润权派生工具(VotingRightsDerivative)。VIE公司管理者会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运用给外资投资者指派的境外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可以让外国投资者获得中国市场的收益,避开中国法律上的限制。 二、VIE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 VIE模式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多争议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 在中国法律中,VIE公司并没有被单独作为一类企业进行规定,因此它的法律地位存在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资金池、资产证券化等行为、VIE模式等网贷平台合规经营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但是,VIE模式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税收、知识产权等问题,因此VIE模式的监管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2、监管风险的存在 VIE模式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问题。由于VIE模式本质上是利用变更利润权派生工具将中国公司的经营指令转让给海外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中国市场的收益,而不必直接投资。这种投资方式的透明度很低,外国投资者难以获取直接投资所具有的信息,存在很大的操纵风险。 3、跨境监管 VIE模式也涉及到跨境监管的问题。由于VIE模式在跨境合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中国和外国政府都需要加强相关的跨境合作。但是,由于VIE模式本身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所以多个国家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管时会很困难。而且,多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也可能导致跨境监管的问题。 三、中美博弈视角下的对策 在中美博弈的背景下,要解决VIE模式的监管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对策措施: 1、加强监管性法规的制定 针对VIE模式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需要制定更为具体的监管性法规,明确VIE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并加强对其的监管。 2、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避免外国投资者的操纵风险,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来提高透明度。应将VIE模式下的各方利益关系和资金流向等信息进行全方位披露,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依据。 3、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中国和其他国家需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以实现相互监管和信息共享。这可以通过建立跨国合作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发监管技术等途径实现。 4、借鉴国际审计标准 VIE模式存在的监管风险主要是由于其投资方式的透明度低。借鉴国际审计标准,加强对VIE公司的审计监管,披露公司真实财务数据,将有效减少操纵风险。 总之,VIE模式作为在中国市场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投资模式,以其独特的投资方式和优势,为外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但是,在监管方面,VIE模式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中美博弈的形势下,中美两国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加强跨境监管合作等措施来解决VIE模式相关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