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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韶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东营市国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东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各级国税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涉及相关业务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第五条国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二)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三)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其他直接关系税务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作出决定。第七条各承办部门应当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提交法规部门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法规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九条承办部门向法规部门提供的资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请示政策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需立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规部门应立即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条法规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第十一条法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二条法规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三条法规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承办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包括承办部门建议、法制审核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对法规部门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处理。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提交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对审核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优化审核流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