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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韶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滨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滨州市农业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属于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六)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1(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材料;(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列内容:(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三)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五)调查取证以及证据的分析认定情况;(六)听证情况;(七)评估、鉴定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九条政策法规科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3(四)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第十三条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直至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条法制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书由执法机构存入执法案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滨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