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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在司法过程中,非法或不当的证据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是否可以使用非法的言词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通过对传统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本文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一、传统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传统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自证不清原则”、“明显不当证据排除原则”和“政治遗产排除原则”四个方面。对于这四个方面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指的是在司法过程中,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对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被违反,获取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2.自证不清原则:自证不清原则指的是被告人不需要出示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其有罪。如果公诉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有罪证据,被告人则应被认定无罪。这个原则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3.明显不当证据排除原则:明显不当证据排除原则指的是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常理和经验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比如,对被告人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证据,在永久排除的情况下,历史上也发生了多次使用,带来了不良后果。 4.政治遗产排除原则:政治遗产排除原则指的是对于一些由政治原因或惯例产生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比如说,在过去的一些时期中,由于政治迫害等原因,一些人被迫作假证,如果这些证据用于判处被告人,则属于政治遗产,应当排除。 以上四个方面均具有其独特的排除证据的方法和理论支持。 二、言词证据的非法性质 言词证据主要指的是以口头或文字形式为主的证据,包括口供、笔录、文本材料等。言词证据一般仅仅是一种陈述,而非直接的事实证明,因此在使用它时有更多的限制。 言词证据的非法性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忏悔取证的问题:有些证据可能来源于被告人的自白。自白有时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而此类情况的证据应予排除。 2.口供的不确定性问题:由于口供或笔录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其可靠性难以保证。在司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虚假口供、控告他人、制造冤案等问题。如果这些情况得不到充分的解决,它将会带来不正当的、滥用司法权力的后果。 因此,言词证据必须谨慎使用,有必要设立特殊的规定和程序,如法定程序、自证不清原则等,以及特别的排除规则。 三、言词证据的排除 从传统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来看,如何排除言词证据的非法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忏悔取证原则:根据法定原则,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忏悔取证也属于这个范畴,是一种非法的取证方式。如果发现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应立即加以排除。 2.笔录证据的排除原则:在取证时,在笔录上记录口供,并据以作为证据使用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然而,笔录中可能存在过度编辑、难以解释等问题。这类证据既不能完全排除,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在具体情况下判断。 3.指控证据或证人证言: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证人的基本特质问题,证言的可信度受到严重质疑。比如,在一些涉及恶性竞争和追求私人目的的案件中,证人可能出于不良动机说谎。因此,在确定证据的可信度时,需要实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制度,防止不实证言的误导。 4.视频证据排除原则:一部分案件还有视频证据。然而,法律规定,非法录音、监视等行为取得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另外,在录制视频之前,应将引导和准备工作进行严格控制。 四、结论 综述传统证据排除规则和言词证据的非法性质,为理解和区分非法言词证据的作用提供了一定的科学支持。如何能够做好发掘非法言词证据的优点,限制其非法性质,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在墨菲定律的基础上,有一种维持司法正义的理念,即必须优先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产生的误判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处置。我们相信,通过持续的创新和改进,将能够制定和实行更加合理和公正的证据排除规则,使言词证据有力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