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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11121315161、企业的任何事项均会留下记录,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也会追踪企业的资金流、票据流等货物、合同。只要大数据系统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做为起点,追查同一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了,以及是否购买假发票入账,其实一目了然。 2、开票软件已经增加了商品编码,商品品目可是由商品编码控制,商品数量由单位编码控制,一旦被监控,系统将直接知道你企业的库存状况,并计算出商品增值额、库存存量额,对增值税你还敢抱侥幸的心吗? 3、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统计、银行等接口,个税社保、公积金、残保金、银行账户等,应该在税务系统里面一览无余!4、金三上线,企业的违规被查风险确实增大,掩耳盗铃式的反舞弊手段失灵,一批靠偷漏税的企业,必然成为税务预警的对象。 5、利用大数据,金三系统现在连你发生了多少固定资产发票(买过多少房,买过几辆车);多少费用发票(多少是办公的、多少是差旅的,多少是请客的),都可以准确知道。等到金三税务系统功能全部完善开放,到时所有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社保等,100%都能够检测到~以下虚开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企业之间发生较多,首先企业应当杜绝此类行为: (1)完全没有真实交易,向发票倒卖公司支付开票费后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认证抵扣; (2)企业作为销货方与购货方发生真实交易关系,却让其他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等单位为自己向购货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作为销货方与购货方发生真实交易关系,却在购货方的要求或安排下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第三方; (4)企业作为购货方与销货方发生真实交易关系,却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企业作为第三方与购货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却为真实的销货方向购货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企业作为第三方与销货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却为真实的购货方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但开具或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购销交易情况不相符合; (8)介绍企业虚开或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严格把控发票所记载业务的真实性,与谁发生业务,与谁产生发票往来。不接受代开虚开发票,不虚开代开发票。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颁布,对于涉失联票的企业的惩处力度越来越强,企业应全力规避此类涉票问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真业务,虚发票,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企业接到税务局关于失联票协查时往往振振有词:我的业务是真实的,我也不知道开票单位有问题。第二:严格审查发票的票面信息。发票所记载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要与业务内容相吻合,不允许出现换开产品名称等情况。有的财务人员收到发票时,只关注发票总额正确与否,这是极度错误的行为,要仔细审查发票记载内容的所有信息,避免被开票方算计。如果发票记载事项需要清单来反映,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开具的方可,防伪税控系统外开具清单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不仅不能抵扣进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需要视同无效发票做纳税调整。第三:整理保存好完整的涉发票资料。1、与发票有关的合同;2、完整的发票联次;3、符合要求的付款记录;4、完善的物流资料;5、正规的出入库手续。金税三期功能委实强大,但企业财务人员只要做好以上工作,做到“真事、真票、真内容”这“三真”,自可坦然面对任何预警与质疑,安心做好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单位、个人关联方无偿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风险及防控借款利率方面: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借款金额方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上述条款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了明确,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