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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整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整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注意: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专项申报),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签证报告。 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整金额”根据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列,只填报调减金额。 范围:填报不征税收入不仅仅指附表一(3)适用企业,所有企业都可以填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及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类: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目前明确的涉及我市的只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返还企业)。 第二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应注意:1、如附表三14栏不征税收入有数据时,应关注附表三第38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栏。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免税收入内容:(附表五第1行)注意问题: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时确定利息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利息收入全额免税。(4)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其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附表五第3行)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附表五第4行) 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条件按所得税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4、其他:(附表五第5行),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作为免税收入填列。 第16行“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附表五第7行),指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规定减计10%的部分填入附表五第7行。 2、其他:(附表五第8行)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规定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A、自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代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10%作为减计收入填入“其他”(附表五第8行) B、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时按90%比例作为减计收入填入“其他”栏。 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减免所得额: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