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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41页第PAGE\*MERGEFORMAT4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1页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京国税发[2002]279号)的文件规定,落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召开的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的要求,使海淀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特别编制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培训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汇算清缴申报程序及各类税前扣除审核标准、需附送资料及要求等事项,望广大纳税人在认真学习阅读本资料的基础上,详细填报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至所属主管征收税务机关,配合我们作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1、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2、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见国税发[2002]8号)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3、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4、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63号)文件规定:1、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合并设立的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2、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时如吸收本企业之外的投资,则改组后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3、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之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也不再调整。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二)凡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见国税发[2000]16号)三、200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管理要求:1、汇算清缴受理申报时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汇算清缴期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超过申报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重要通知:凡我局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于2004年1月15日前进行200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申报附送资料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汇算清缴附送申报资料如下:(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九张附表)(2)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各项需在税前扣除项目的批复。(4)纳税人认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情况及证明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核定征收企业不需报送会计报表,只报送申报表。3、及时办理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凡2003年需审核、审批税前扣除各类项目的企业,应在2004年2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所,逾期不予受理。4、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企业应在2004年4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应退税手续。5、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