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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构建 一、引言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而行政合同则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约定的一种特殊的合同。然而,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性和特定权力地位,导致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比普通合同更多的争议和纠纷。因此,在建立健全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方面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行政合同救济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合同纠纷救济的现状和问题、构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对策建议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行政合同救济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合同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个或多个当事人的违约、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而引起纠纷时,寻求出口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行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合同救济的意义在于,通过救济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消除合同风险,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也可以强化政府诚信、合法、公正、公平的形象,推动依法行政的实现。 三、行政合同纠纷救济的现状和问题 1.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三种形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满意行政行为的执行结果,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处理;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仲裁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判决行政合同纠纷。 2.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利用行政部门主持复议行政行为,但其一方面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多个部门间之间存在协调不足的问题,有时导致申请人等待时日过久,甚至处于无限期等待的状态。 其次,行政诉讼虽然能够接受行政机关的裁判,但其缺点在于审判程序往往很长,导致成本高、效率低,也存在主观裁量偏弱、审判、执行效果不太显著等问题。 最后,仲裁机构虽然提供行政合同纠纷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但由于其自身传统适用于经济纠纷,缺乏行政处理和执行的权力和职能,仲裁判决也难以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 四、构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可以在行政前置程序中设立专门的行政合同调解机构,强化预防与解决矛盾的机构和核心功能,尽量减少复审时间和成本,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2.建设高效和公正的行政审判机构 行政审判机构应当完善组织、规则、人员、设备等条件,扩大诉讼部门的角色和职能,增强审判的权威和效力,加大对行政机关曝光和责任诉讼,以法律途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 3.建立具有行政权益调节功能的仲裁机构 应当积极探索仲裁机构的行政权益调节功能,建立完善的仲裁规则和机制,完善对仲裁程序的合法、公平、公正审查制度,积极推动法律执行机构的合作发展,建立自愿仲裁、诉讼仲裁、复审仲裁等制度。 由此可见,构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持续推进。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公平和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落实好行政合同纠纷救济的权利和职责,最终实现应该由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合同法律规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目标。